首页 /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使用申请第十三条《隔离场使用证》的使用一次有效。 同一隔离场再次申请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两次使用的间隔期间不得少于30天。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