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使用申请

第十三条

《隔离场使用证》的使用一次有效。 同一隔离场再次申请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两次使用的间隔期间不得少于30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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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