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使用申请

第十条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对隔离场使用申请进行审核。 隔离场使用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使用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申请后,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使用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使用的隔离场组织实地考核。 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用于隔离种用大中动物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海关总署批准;用于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隔离检疫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批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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