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