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参与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相关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