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在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保护的,由商标局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并通知报送驰名商标认定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