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八条

下列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 (三)证券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同期未出现净资本低于2亿元的情况; (四)保险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四个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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