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七条

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二)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 (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五)最近二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 (六)最近二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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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