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六条

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一)政策性银行; (二)中资商业银行; (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四)城市信用合作社; (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 (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七)信托公司; (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九)金融租赁公司; (十)汽车金融公司; (十一)证券公司; (十二)保险公司; (十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十四)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 (十五)外国银行分行;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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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