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 (二)交易系统和信息系统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三)因不履行职责,给市场参与者造成严重损失或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四)为金融机构同业拆借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五)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数据或未及时上报同业拆借市场异常情况; (六)违反同业拆借市场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