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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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