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