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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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