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