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同业拆借市场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执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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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