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同业拆借市场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同业拆借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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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