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承担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的义务。金融机构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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