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临时调整拆借资金限额。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临时调整辖内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限额。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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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