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同业拆借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根据同业拆借业务的特点,建立健全同业拆借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同业拆借风险管理机构,制定同业拆借风险管理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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