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发布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公告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再受理该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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