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发布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公告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再受理该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