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监管对象与内容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电力监管机构还对发电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 (二)新增装机、兼并、重组、股权变动或者租赁经营的情况; (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 (四)执行调度指令的情况; (五)执行与用户签订的有关合同的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