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监管对象与内容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主体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二)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 (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资质的情况; (四)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 (五)进行交易和电费结算情况; (六)披露信息的情况; (七)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 (八)平衡资金账户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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