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的; (二)未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电力调度的; (四)未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电力市场进行干预的; (六)泄露电力交易内幕信息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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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