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电力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手续的; (二)提供虚假注册资料的; (三)未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 (四)有关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五)行使市场操纵力的; (六)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的; (七)不执行调度指令的; (八)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