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电力市场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电力市场主体之间、电力市场主体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之间因电力市场交易发生争议,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或者裁决。其中,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按照电力争议调解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