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电力市场干预与中止

第二十七条

干预或者中止电力市场期间,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记录干预或者中止过程,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电力市场主体公布干预或中止过程。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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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