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电力市场干预与中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做出中止电力市场的决定,并向电力市场主体公布中止原因: (一)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的; (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四)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竞价交易的; (六)电力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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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