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电力市场干预与中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可以进行市场干预: (一)电力系统出力不足,无法保证电力市场正常运行的; (二)电力系统内发生重大事故危及电网安全的; (三)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电力监管机构做出中止电力市场决定的; (五)电力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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