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电力市场运营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修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 (一)法律或者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电力市场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电力市场主体或者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电力监管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 (四)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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