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电力市场运营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修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 (一)法律或者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电力市场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电力市场主体或者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电力监管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 (四)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电力市场运营规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修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 (一)法律或者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电力市场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电力市场主体或者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电力监管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 (四)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