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监管对象与内容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电力监管机构还对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电力调度的情况; (二)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 (三)按照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 (四)对电力市场实施干预的情况; (五)对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的情况; (六)执行市场限价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监管对象与内容
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电力监管机构还对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电力调度的情况; (二)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 (三)按照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 (四)对电力市场实施干预的情况; (五)对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的情况; (六)执行市场限价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