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监管对象与内容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电力监管机构还对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电力调度的情况; (二)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 (三)按照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 (四)对电力市场实施干预的情况; (五)对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的情况; (六)执行市场限价的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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