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监管对象与内容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电力监管机构还对输电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和提供输电服务的情况; (二)电网互联的情况; (三)所属发电企业的发电情况; (四)执行输电价格的情况; (五)对有偿辅助服务补偿的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监管对象与内容
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电力监管机构还对输电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和提供输电服务的情况; (二)电网互联的情况; (三)所属发电企业的发电情况; (四)执行输电价格的情况; (五)对有偿辅助服务补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