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监管对象与内容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电力监管机构还对输电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和提供输电服务的情况; (二)电网互联的情况; (三)所属发电企业的发电情况; (四)执行输电价格的情况; (五)对有偿辅助服务补偿的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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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