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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