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