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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