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