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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