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