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1年内3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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