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1年内3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1年内3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