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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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