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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