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第二十四条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