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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