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三)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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