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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