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