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