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