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