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十六条

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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