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第十六条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