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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