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投诉提起与受理第十三条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