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投诉提起与受理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