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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