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投诉提起与受理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