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一)走私、贩卖或者吸食毒品的;

(二)组织、领导或者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疾病,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

(四)违章驾驶后未采取考核、教育、培训等措施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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