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上岗前未对驾驶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的;

(二)未建立驾驶人员管理制度的;

(三)未制定岗位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的;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的;

(五)未定期组织培训考核的;

(六)对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未及时调整工作岗位的;

(七)非法扣留驾驶人员驾驶证的;

(八)发现本单位驾驶人员存在符合驾驶证撤销、注销的情形未按时报告国家铁路局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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