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驾驶人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仍安排其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二)明知驾驶人员患有妨碍安全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疾病,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安全驾驶行为仍安排其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三)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四)安排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五)安排驾驶资格与准驾类型不符的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六)安排驾驶人员持过期、失效驾驶证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七)对违章驾驶人员未采取考核、教育、培训等措施仍安排其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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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