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二)因个人违章驾驶铁路机车车辆发生较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的;

(三)将铁路机车车辆交由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的;

(四)持过期、失效或者不符合准驾类型的驾驶证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