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驾驶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驾驶资格许可: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驾驶证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驾驶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因撤销驾驶资格许可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驾驶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驾驶证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驾驶资格许可: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驾驶证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驾驶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因撤销驾驶资格许可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驾驶证。